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受益人经审证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和发票,联通信用证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开证行审单偿付和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经检查认为构成相符交单,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就应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信用证有效期不是算出来的,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有时需要计算。一般包含信用证3个条款。
1、信用证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
2、信用证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迟装运期)
3、信用证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期)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 信用证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加盖业务用章(信用证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下同),寄送通知行,同时应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