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格式:国际商会于1970年制订了《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Credit):1) 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受益人(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Advice for the Beneficiary)2) 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通知行(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Advice for the Advising Bank)3) 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通知书标准格式(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4) 跟单信用证修改书标准格式(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Amendment to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
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 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