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租赁、借用机动车责任主体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机动车所有人过错又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与道路有关责任主体
1、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A、原则上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B、例外情形: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2、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管理人已经采取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