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各区域应使用规范标准消防标识,消防标识齐全、无破损、褪色,固定牢固。
工作区域、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出口、楼梯和走道以及其他消防重点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出口、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灯电池无匮乏、无破损。
设置EPS应急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处于工作状态,明确管理责任人。
疏散通道和出口处应当设置消防疏散标志灯或反光标志;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标志不应当被遮挡,且保持完好。
规范消防验收行政行为。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的,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按项目类型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