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炸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运输爆炸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爆炸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距离设置警戒。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负检查监督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