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条件。
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LA认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的申办费用。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申办。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三、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认证(LA认证/劳安认证)简介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识”整体上是一个绿色的“古代盾牌之形状”,盾牌中间有白色的“LA”字母。整个标识取自盾牌的“防护”之意,“LA”则代表了“劳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标志管理制度。
LA劳安认证程序
一、申请提交资料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一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附属型企业还需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
3. 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国标、行标),及内部技术规程、控制规程、工艺规程及重要物料等资料。
4. 零部件、标准件、外协件、外购件等零件汇总表
5. 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文件
6. 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产品图片、产品设计图等资料
二、资料确认及实地审查
1. 安标管理中心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在规定日期内内资料进行评核,评核OK的对资料进行技术身缠,技术审查通过后,会通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准备,若资料评核不通过,则会通知企业进行改善。
2. 资料技术审查通过的企业,安标管理中心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安排稽查人员至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稽查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
3. 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4. 在现场审查及样品抽测均合格后,安标中心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公布,同时将LA标志颁发给申请企业。标志有效期为4年若审查确认不合格企业,重新申请认证的间隔不得低于90天
三、监督审查
获得LA标志认证的企业,安标中心须每年对企业做一年监督审查,审查内容通认证内容,同时企业须配合安标中心认可的检测机构的不定期的产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