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专用电话场所设计要求
消防电话:用于消防控制室与建筑物中各部位之间通话的电话系统。由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构成。消防电话与普通电话分开的专用独立系统,一般采用集中式对讲电话。
消防电话总机:在多线制消防电话系统中,每一部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占用消防电话主机的一路;总线制消防电话总机是一种新型的火警通信设备,通过两总线、24V电源线与电话模块、电话插孔、电话分机一起构成的火灾报警通信系统。
消防电话分机: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有被叫振铃和摘机通话的功能,与消防电话主机配合使用;手提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入插孔即可呼叫主机,便于携带。
设置场所
消防电话的总机设在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电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电话分机设置在建筑物中各关键部位(如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等),能够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语音通信;消防电话插孔安装在建筑物各处,插上电话手柄就可以和消防电话总机通信。
设计要求
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新《火规》强调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为了确保消防专用电话的可靠性,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插孔之间的呼叫方式应该是直通的,中间不应有交换或转接程序,即宜选用共电式直通电话机或对讲电话机。
火灾时,与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的通信一定要畅通无阻,以确保消防作业的正常进行,故规定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是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故新《火规》强调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防火分区分隔
如果建筑内空间面积过大,火灾时则燃烧面积大、蔓延扩展快,因此在建筑内实行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可有效地控制火势的蔓延,既利于人员疏散和扑火救灾,也能达到减少火灾损失的目的。
防火分区包括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在同一水平面内,利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及防火水幕等分隔物,将建筑平面分为若干个防火分区、防火单元;
竖向防火分区指上、下层分别用耐火的楼板等构件进行分隔,对建筑外部采用防火挑檐、设置窗槛(间)墙等技术手段,对建筑内部设置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中庭以及管道井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内容纳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消防扑救能力和消防设施配置、人员疏散难易程度及建设投资等情况综合考虑。
消防设计申报手续需要哪些流程?
手续:
步:消防建审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二步:消防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电气、消防产品、装修材料);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
第三步消防开业检查
1、《消防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消防器材
(1)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应结合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级别、保护距离、危险等级、计算单元等,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
(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宜有器材编号,并明确管理责任人;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每(半)月检查合格的现场点检记录,并有点检人签字。
(4)消防器材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不得挪动和破坏消防器材;用过的灭火器不应放回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