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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6 01:00:01 4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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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注: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3、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搭配iFire消防宝实时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的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除满足技术条件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穿管敷设的铜芯绝缘导线小截面不应小于1.0mm²;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小截面不应小于0.75mm²;多芯电缆小截面不应小于0.5mm²。

    (3)其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cm。

    (5)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6)当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7)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8)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9)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出口和消防通道

    (1)厂区、库区消防通道应畅通,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厂区、库区主要入口处应设置平面示意图。

    (2)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各部位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应在明显部位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标识出口、疏散通道及指示、消火栓、灭火器、应急救护用品等)。

    (3)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出口和消防通道禁止堆放物品,保持畅通。生产作业期间出口严禁上锁。

    (4)出口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有应急照明。

    消防标识和应急照明

    (1)各区域应使用规范标准消防标识,消防标识齐全、无破损、褪色,固定牢固。

    (2)工作区域、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出口、楼梯和走道以及其他消防重点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出口、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灯电池无匮乏、无破损。

    (3)设置EPS应急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处于工作状态,明确管理责任人。

    (4)疏散通道和出口处应当设置消防疏散标志灯或反光标志;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标志不应当被遮挡,且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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