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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消防检测公司,可承接各类消防维保工程

    2024-11-16 10:07:01 45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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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注: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3、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搭配iFire消防宝实时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方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从水量、水压两个主要方面来检测系统的情况。

    1、消防水池的检查

    消防水池不能与其他设施混用,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进行补水,为防止某些地区因为温度过低而引起的自动灭火系统冷冻的情况,防冻体系必须完善;每月定期检查消防水池的水位和气体压力,供水能力必须充足,符合设计要求,如果检查结果水池有破损和掉漆现象,必须立即修补破损和重新涂上油漆;

    定期检查试水阀开启状态和是否符合标准;各种水泵控制仪器和接合器必须标明其出产区域和日期,并且有正规的标志牌,要对消防水泵定期进行试水实验,保证能够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各种压力泵的控制阀门要保证时常开启,以便能够正常运行;水流指示器必须带有正规的商家标志,并且保证控制阀有良好的信号,能够正确显示当时水位。

    同时消防水池中的水位指数必须正常;控制供水阀门必须时刻处于开启状态;水泵接合器部位及其附件的接口处必须完好,无渗漏,设备齐全;喷头处的障碍物要及时清理;定期清洗管网,确保无污垢;定期查看报警阀是否开启,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定期的实践检测;每月定期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渗漏现象及喷头处有污垢时要及时处理,各种喷头要有一定的备用品,预防紧急情况,定期检查系统的显示功能,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有清晰的信号传送到消防控制室,并且定期检查系统的转换开关。

    2、定期使用设备进行检查

    定期使用检测仪器对显示器以及探测器其他设备进行分批检测;

    对压力开关和水流指示器等具有报警功能和显示信号的设备进行严格检测,确保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进行正常的报警,并作出紧急预案。

    备用电源要进行定期的充放电试验,并且也要对其他电源进行切换试验。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可以起到确认火情或者人工发出火警信号的特殊作用,所以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1.3~1.5m处.且应有明显标志。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邻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餐饮业开设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餐饮行业作为公共聚集场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要进行消防验收、消防申报、及营业前检查的。那餐饮行业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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