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立人付款义务的单务性、单据性和独立性
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单方允诺,受益人对开立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开立人的付款义务具有单务性。开立人的付款义务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是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即相符交单。只有在相符交单的条件成就时,才产生开立人的付款义务,因此,单据是决定开立人能否付款的依据。这就是开立人付款义务的单据性。该单据性决定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开立人仅处理单据,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独立保函申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修改、转让、履行等情况的影响。
4、质量与维修保函
是指应供货方或承建人申请,向买方或业主保证,如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约更换或修理时,按买方或业主的索赔予以赔偿。
预付款保函除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例如,在成套设备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合同中,通常采用带有预付性质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支付部分价款。在这种交易中,进口人在签订合同后,向出口人开立履约保证书,由银行保证进口人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价款,同时,出口人也向对方开立还款保证书。如出口人不能按期交货,银行保证及时偿还进口人已付款项的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
履约保函申请条件:
1、在申请银行开户;
2、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
3、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4、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或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