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技术型服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先进型服务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及时在全国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更名材料;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激励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型服务业务,采用技术或具备较强 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