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
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合同权利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担保方式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