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方法是在交付和销售机动车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驾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报废的大型客运、卡车等经营车辆,应当在报废地点车辆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报废地点的车辆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复印件,并申请注销登记。
在车辆管理处大厅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并提交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车主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回收报废车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车辆销毁要求,警方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车.中型(含)以上载货车.专用作业车.低速车.拖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销毁。
机动车报废注销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