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注销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将机动车交给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登记转让登记/转让申请表》,同时提交驾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没有机动车登记证的不能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车辆销毁后,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书》,报废回收企业工作人员将下列资料送交车辆管理处14号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注册.转让.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驾照.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车主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