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
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
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
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