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广州讨债公司认为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计欠款。
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讨债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
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