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确需推迟移交的,应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长不超过3年。
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需要保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为10年。
会计档案的销毁要由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和会计管理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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