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细则 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 注册资本、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3、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4、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5、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3人以上 6、健全有效的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培训工作,管理人员1人以上 7、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8、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资质办理一般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企业申请施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省建设厅对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包括不分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进行审核; (4)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2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代表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项中的2 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 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60 万千瓦机组,或2 台单机容量30 万千瓦机组,或4 台单机容量20 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3、单机容量90 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 公里; 5、33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 座。
建市 [2015]154号文件取消了原标准“企业具有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和“企业近十年获得过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