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饭馆的许可管理,采用"两证"并"一证",只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监管职能划分以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重新核发饭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按照要求,就餐场所必须在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并悬挂在该场所的显眼处。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每年进行复检和复训。
此外,还必须具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排气装置,禁止设立座式便桶。空调就餐场所内禁止吸烟。
供客人用的面巾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一客一换一,一次性纸巾必须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合格产品。
场所内必须配备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保持就餐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须经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正常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