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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10:01:01  31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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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是办公室消防装修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万一发生险情时,人们可快速从应急通道中逃生,因此在办公室装修时必须设置消防通道。

在办公室设计之初,许多公司为了方便只保留一个出口,或者干脆把大门进口作为入口。这种消防设计是不合理的设计。如果办公室的出口不够,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适当的改造,以确保至少有两个以上出口。

1.面积>100平方米,办公人数>6人,必须设置两个出口(包括主入口,另一个为疏散门,材料要求耐火1.2h)且近两扇门的边沿距离必须在5米以上(本规范是规范要求,个别建筑因其质量不同,物业对其要求不同);

2.如果面积60㎡~100㎡之间,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应该至少1200毫米;如果面积大于100㎡,室内主要通道应保留至少1400毫米;

3.室内远点与消防疏散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米;

4.室内有面积大于或等于75㎡的房间,需开两个常规门或一个1400毫米宽的门。

消防工程验收需要哪些资料,消防工程是现在建筑的一道必要工程,在建筑的消防工程施工过后,会有验收阶段。消防验收也同样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检查许多的资料,消防工程验收之后才算是结束,带大家来了解消防工程验收需要哪些资料,一起来看看吧。1.消防监督部门建设审查意见书;

2.图纸联合评审记录;

3.设计变更;

4.竣工图纸;

5.系统完成表;

6.主要消防设备型式检验报告;

主要设备有:

①或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等);

②、室内消火栓;

③各种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

④、气压稳定设备;

⑤、消防泵;

⑥、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⑦、消防阀;

⑧、水泵联轴器;

⑨、疏散指示灯;

⑩、其他消防设备(如气体灭火设备)。

7.主要设备、材料合格证明;

除上述设备外,各种管道、电线、电缆等;不燃材料、不燃材料应有相关的试验报告,钢材应有材料试验单。

8.隐蔽工程记录;

主要隐蔽工程的记录如下:

(1)管道敷设隐藏工程记录自动报警系统;

(二)消防供电、消防通讯管道隐蔽工程的记录;

(3)消防管网隐蔽工程(包括水系统、气系统、泡沫系统)的记录;

(四)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记录;

9.系统调试报告(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水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0.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消防管网(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燃气、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的水冲洗记录;

13.管道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的压力测试记录;

14.接地装置安装记录;

15.电动门、防火卷帘门安装记录;

16.电动门、防火卷帘门调试记录;

17.消防广播系统调试记录;

18.风扇安装记录;

水泵安装记录;

20.风机、水泵运行记录;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22.消防电梯安装记录;

23.对防排烟系统的调试、联动试验和试运行进行记录;

气体灭火联动试验记录;

25.气体灭火管网冲洗及压力试验记录

26、泡沫储液罐强度和密封性试验记录;

27、阀门强度和密封性试验记录。

消防工程维护需要什么资质,火灾时十分可怕的一种灾害,因此各大建筑和场所的消防工程是必须的,维护消防,人人有责。在进行消防工程过后,和维护设备一样,也需要对消防工程进行维护,一、消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1、如果业主不具备维保能力,需要委托消防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维保单位需要满足从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五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维护保养服务的消防工程范围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包括温感、烟感、消火栓按钮,以及手动报警装置、声光报警器、报警控制器等。

2.消防自动控制功能:正压风机与送风阀控制、排烟风机与排烟阀控制、电动防火阀控制、非消防电源切断控制、消防广播控制、其余相关设备(如风机)的控制等。

3.消防用水系统(不包括水管路、水泵本体和非消防控制的阀门)与报警装置:包括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湿式报警阀、消防警铃等。

4.与上述设备设施或其功能实现有关的消防控制系统的辅助配套设备:包括电源、信号传输线路、楼层或区域终端箱、控制模块、检测、探测、调节装置及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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