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 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 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公司变更需要这些资料:
、变更注册资金提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
2、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3、 法人身份证原件;
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验资报告;
6、 开户许可证原件;
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要的资料:
1、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 公章;
4、 法人身份证;
5、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分立合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
依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而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
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