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一般为两种情况:
1.境外新设公司(新设就是要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大陆境内的这家公司必须作为股东,占股多少没有要求)
2.境外并购公司(并购就是在国外控股一家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商务部门对ODI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重点,是对该境外项目的真实性和风险性进行评估,由于境外项目的主体可以是商业并购,也可能是新设公司,因此对这两种情况,需要准备略有不同的文件。
发改委对风险程度、项目规模、项目真实性等信息分析,并进行评估。
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投资主体的财务报表(经审计)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需要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自有资金证明投资项目设计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法律文书和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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