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境外投资备案需要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审核会比较严格,ODI境外投资备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如果是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难以提供完整的审计财务报表的,则无法通过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显示出现亏损;
3.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越高越好;
4.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70%,越低越好。
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如缴纳保证金和支付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支付相关费用前需要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投资过程中,会发生义务出资变化(含增资、减资)、实际出资减资、境外标的企业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相关主体档案基本信息变化等情况,需要相应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