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当事人在配合调查中对认定为进行营业性演出存在疑问,多次强调此场发布会的对象为媒体、粉丝团,是小众群体,且不公开对外进行票务的销售活动,不支付艺人报酬,不应当算为营业性演出活动。
执法人员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释,此次演出活动虽然未有售票等行为,但其目的是旨在提升艺人知名度、推广其新专辑影响的商业行为,且演出现场活动也在阿里星球等APP上进行了直播,达到了商业宣传的目的,属于营业性演出行为。终当事人对总队做出的行政处罚予以认可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售票或者包场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