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文字商标不能有“负面”含义,否则容易因为含义消极、格调不高、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原因被驳回;
②、具有显著性,不直接表明产品的特性(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型号等),不属于行业的通用名称;
③、与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比如读音、字形、含义两者以上产生区别,或者可以产生新的实体含义,不在别人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加修饰词(新、老、好、大、小等);虚词(之、斯、特、派等)或不具有显著含义的词语(世家、世纪、一品、时代等),不是简单表场所词的替换(亭、台、楼、阁、坊、轩、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