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办理审批的美术品范畴
艺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早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艺术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二)属于需要审批的艺术品的具体类别:
1、绘画作品;
2、书法作品;
3、雕塑作品;
4、摄影作品;
5、装置艺术作品;
6、数量在200件以内的有限复制品;①有艺术家签名;
②得到艺术家复制授权;
③复制形式包括版画复制、印刷复制、摄影复制、雕塑复制等。
不需要办理艺术品进出口审批的产品类别:
1、手工艺品:是指根据图样订单,批量手工制作,手工制作者不享有原创著作权的手工制品。如根据订单图样要求,手工批量绘制的,装饰绘画、陈设用品、礼品、日用品等;
2、丅艺美术产品;是指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如批量印刷的装饰绘画,工业制模的装饰性雕塑,瓷器,木器等。以上丁艺美术产品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畴;
3、文物(百年古物):被列入文物范围的美术品,适用于《文物保护法》。
(四)、美术品进出口审批申报所需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美术品进出口名录》登记表:
6、作品照片,作品说明寓意,作者简介等;
7、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