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工方式独特的机制。除此之外,我国还对适用劳务派遣的主体进行了限制。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劳务派遣业务模式中,存在三层法律关系,分别为:
①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双方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双方不签订任何合同,劳动者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的补充,虽然名称叫劳务派遣,但是却和劳务关系没有联系。劳务派遣的本质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先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指派给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合同关系,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一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所以称之为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的监管在加强,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式员工的保护在放松,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更多是一种惯性。劳务派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则依旧强势,主要是因为限制了劳务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岗位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于政府和事业单位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