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业务模式中,存在三层法律关系,分别为:
①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双方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双方不签订任何合同,劳动者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的补充,虽然名称叫劳务派遣,但是却和劳务关系没有联系。劳务派遣的本质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先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指派给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合同关系,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一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所以称之为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的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工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员工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专用发票可计入用工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用工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百略人力资源集团负责完成。用工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工单位和百略人力资源集团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四)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当劳务人员因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等后期工作均由百略人力资源集团处理,避免了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间的劳动争议。
(五)缴纳社会保险优势。百略人力资源集团有很多合作安置渠道,在安置工人和招工等方面有诸多优势,百略人力资源集团可以在全国选择社保费用缴纳标准的地区缴纳。
(六)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在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使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更加方便快捷,避免不必要的请假。使入、离职时各种人事、保险转移工作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