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是能够依法独立承办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税负服务、内部控制服务及管理咨询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独立审计主要是判断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本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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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审计和审阅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承办其他鉴证业务,如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网域认证和系统鉴证等,这些鉴证业务可以增强使用者的信任程度。相关服务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以及会计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