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独立审计,首先要对企业遵守制度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并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一方面对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遵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判断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从而确定抽样审计的范围、样本数量和审计重点。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会计事务所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服务职能部门存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善,有利与会计行业的完善。会计可以通过对账目的整理审查,给经营者提出有利于发展的地方,同时,会计还作为监管职能存在,有益于企业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