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经济责任关系,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权转移给经营者,这就要求独立于两者的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地评价、确认和反映管理者的业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面对投资者与经营者、法律与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会计中介机构往往选择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对国家、企业和投资者负责。
一般是能够依法独立承办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税负服务、内部控制服务及管理咨询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独立审计主要是判断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本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