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经济责任关系,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权转移给经营者,这就要求独立于两者的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地评价、确认和反映管理者的业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面对投资者与经营者、法律与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会计中介机构往往选择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对国家、企业和投资者负责。
一般是能够依法独立承办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税负服务、内部控制服务及管理咨询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独立审计主要是判断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本变动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通过帐务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如投资者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要查阅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降低其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