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
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乡村等提供了资产重组方案设计、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制度和流程的设计与评价、内控制度设计、年报审计、成本审计、管理咨询、税务鉴证与咨询等专业服务,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能按独立审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每一个项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有关资料进行实质性测试和评估。一方面,核查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质量和数量,以确定企业的实际规模、实力和信用状况;另一方面,确认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批准企业利润并确定其应纳税额。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证的经营成果决定投资的增减和利润分配。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