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一般是能够依法独立承办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税负服务、内部控制服务及管理咨询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独立审计主要是判断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本变动情况。
服务内容包括税务策划、咨询顾问、税务风险管理、企业重组和纳税鉴证、人工智能数据服务、课程研发及实务培训等。服务行业覆盖房地产、建筑业、PPP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医药、机械制造和商业连锁等行业企业。主要客户为央企、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集团公司、民企等。
会计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