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
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关系人;
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
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情形有:一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计划阶段)。在运用审计程序以检查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时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二在实施阶段,根据重要性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三是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错报或漏报或汇总的错报或漏报,是否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标志。
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所做的规划,是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①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②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③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④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⑤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⑥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⑦对专家、内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⑧其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