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看公司被派遣的员工是由谁交社保发工资,如果是派遣公司交社保发工资就是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反之则是人力资源服务。 举例说说:现在公司需要100人为他们完成一个200万的生产任务。劳务派遣公司:会先在市场上招收100人,然后和他们签订合同,再把人员输送给公司,任务完成后公司会给劳务派遣公司钱,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对于普通员工而言,不论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都是去充当没有任何保障的廉价劳动力,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两个哪个都不好。就好比是在夏天的大太阳底下,你问我40度舒服还是42度舒服,我们知道,哪个都不舒服,要是必须分出一个好的,我只能说劳务派遣比劳务外包更好一点。
一般选择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会有以下群体:
1、学历较低,没有一技之长的体力劳动者。
这类群体一般都会去干保安、保洁、工地的建筑工等这些工作,甚至有工厂对流水线操作工进行劳务外包,这些劳动者干着苦累的活,却拿着微薄的工资。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公司的层层剥削后,劳动者不仅拿不到应有的报酬,而且享受不了任何本该享受的社会福利。
2、事业单位中部分没有编制的脑力劳动者。
我们知道,体制内的稳定工作除了有编制的公职人员,还有劳务派遣的非正式工。在事业单位中没有编制的人也是有一定的学历和能力才能进去的,虽然没有编制,同工不同酬,但大家也是挤破头的想进去,都是为了有等着转为有编制的员工。这类人群相对于体力劳动者,福利待遇会更有保障一些,毕竟是国家单位。
劳务报酬如何征纳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其基本扣除金额和扣除率为800元和20%,也就是每次(月)劳务报酬低于800元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每次(月)超过4000元的20%基本扣除率也享受免征。
2、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其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同时可以享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即便是纳税人只是取得了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工资薪金等其他所得,同样可以享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则降低了纳税人的整体税负。
纳税人执行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由于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执行的税率和汇算清缴执行不同的税率,以及不同的扣除项目,便出现了有的纳税人汇算清缴后需要退税的情形。
3、如果劳务报酬的取得,不是以个人身份取得,而是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的身份取得,那么其应缴纳的税金也是不同的。
比如,以个人身份取得劳务报酬需要按照综合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劳务报酬,则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取得的劳务报酬,则需要按照企业经营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劳务报酬所得不一定执行的就是20%的税率,其如何交纳,既要考虑实际的所得金额,基本抵扣、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还要考虑取得劳务所得的身份,其不同的身份适用的税率和实际应缴纳的金额也是完全不同的。
两者的区别: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包、外包的名义,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条款使劳务外包的雇主非常紧张,担心其使用的劳务外包意外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因此,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如何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尤为重要。简单地说,有以下几点:
1.不同的法律适用。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提倡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关怀。
2.对职工的管理权限不同。
在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相当于一只脚进入劳务派遣的门槛;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3.不同的重点。
劳务外包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关注业务本身;
劳务派遣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注重员工的派遣。
4.不同的就业风险。
在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聘劳动者的就业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就业风险,完全隔离各自的就业风险;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就业风险。劳务派遣单位非法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好还是劳务派遣好,没有硬性标准,企业选择就业方式,应符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应以企业发展战略为总体指导方针,结合技术、岗位要求、支付能力、科学合理的早期就业规划和管理,真正可以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各不相同,但鉴于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的很多岗位不能选择劳务派遣的就业方式。建议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就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