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贴现利率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组成部分,申请再贴现是商业银行获取资金的途径之一,再贴现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方式,并一直是我国票据市场交易利率定价的基准之一。在现阶段,再贴现利率只是作为票据贴现利率的定价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对此曾有过规定,即票据贴现利率应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确定加点,而转贴现利率则不受限制,已经完全市场化,即便如此,由于贴现利率与转贴现利率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再贴现利率仍会对票据市场利率定价产生重大影响。
2、相关货币市场利率水平
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是各商业银行人民币资金运作的主要场所,三者之间的利率变化密切相关,由于票据业务交易成本和风险都高于债券交易,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市场利率高于债券回购市场利率,并接受债券回购市场利率变化的直接影响,且呈同方向变化。
3、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水平
票据业务交易品种与方式决定票据产品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并由此设定不同票据产品的交易利率,如票据改进交易方式,减少交易成本,该产品交易利率就会下降,等等。
4、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和票据信用状况
票据业务以银行和企业信用为前提。对贴现银行而言,通常对一些信用程度较高企业的票据采取优惠价格。同时,对有经常业务往来,并有良好信用的客户,也采取优惠利率的方式,另外根据流动性偏好,对于不同期限、不同票面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通常采用不同的利率定价。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1)金额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使用规定颜色书写(打印除外)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书写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但繁体字可以受理。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一定要在写完的数字后面标写“整”或“正”字,“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中文大写应该依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严禁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承兑汇票小写金额必需同时记载,两者必需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手后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手后的背书人不承当保证责任,对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2)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被背书人名称
②背书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初票据权利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