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自评价达到绿色工厂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工信主管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
区县工信主管负责组织申报企业进行评估确认,关注绿色工厂指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并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文件,连同申报企业的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天。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
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市级绿色工厂应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区县工信主管。区县工信主管在总结本地区绿色工厂示范成效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工厂复审一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应总结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编制复审材料提交所在地区县工信主管初审。区县工信主管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工厂连同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