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