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