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确权 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为由追索票据债务人要求获得补偿。但是,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来讲,其并不了解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真实详情,因此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能,其他票据债务人才得以付款。而且,追索权虽然是法律直接赋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执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取得并出示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书面文件从而将持票人抽象的、可能的权利确定为具体的、现实的权利是一项重要要件。这与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执行需要以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作为依据是同样的道理。 《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说明,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为可能是无理拒绝,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理应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人们用到汇票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那么在有些人之间还是会用到汇票贴现的,那么什么是承兑汇票贴现呢,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率又是多少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一、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2、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5、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取钱? 1、首先检查汇票,看是否有印鉴章模糊、印鉴章加盖错误、多盖印鉴章、骑缝章不骑缝等问题,如果有的话,要让相对应的公司出具如下格式的证明。 2、按照汇票上的信息填写托收凭证,必须将付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填写完整,收款人为本人或某公司。 汇票的金额必须与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一致。填写完整后,应该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加盖自己公司的预留印鉴章。 3、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托收凭证、一起拿到自己的开户行,到柜台进行请求解付,开户行受理后会将资料寄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一般5-7个工作日便可到账。
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允许票据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据挂失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承兑汇票挂失的号码和出票人 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 ,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 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联,单位应出示公 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 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 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 簿后,与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遗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