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现在人们用到汇票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那么在有些人之间还是会用到汇票贴现的,那么什么是承兑汇票贴现呢,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率又是多少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一、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2、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5、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在经济贸易过程中已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但却未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相关项目中,意味着这部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采购和销售,事实上没有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或“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虽然长期来看终不会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但却导致各会计期间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数据失真,不利于投资者合理分析企业的经营现金流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出票后,对收款人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出票人应付赔偿责任。 (2)付款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委托付款。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在规定的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对付款人代表其付款的委托,否则就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使票据失去信用。 (3)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票据在提示期限过后就失效,但出票人关于持票人在票据上的权益仍对付归还义务。但假如持票人怠于提示而使出票人遭受损失的,持票人对付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