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专项条件、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2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 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