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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承兑汇票兑现步骤,全流程线上操作

    2024-11-17 02:00:01 57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承兑汇票包买

    银行承兑汇票样本

    银行承兑汇票样本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适用对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随着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与委托收款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人们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不了解或印鉴上的问题,使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变得困难起来;许多银行承兑汇票因背书或委托收款出错导致了票据的不能解付。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可见,规范解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出错的解决办法势在必行。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原因

    1、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错误。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2、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3、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4、背书重复。

    复背书即同一公司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

    按照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背书记载形式上是否有效、背书记载的顺序是否具有连续性、连续的背书人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三个方面来判断,本瑕疵示例中重复背书人所做的背书完全符合以上三个判断条件。可以认定这两张重复背书的票据是连续的,因此,重复背书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在法律上是不影响持票人正常取得票据权利的。

    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主要审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2)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出错,直接导致了承兑的不能解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有三方:

    一个是开票人,也就是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的买家,这些出票人一般都是银行的客户,在银行有授信额度。另一个是卖家,也就是接受承兑汇票的一方,在这个过程当中,卖家的地位相对是比较被动的。再一个就是银行,这里面银行起到一个担保的作用,负责无条件承兑。在这里面,这三者的关系是,比如A跟B购买了100万的货物,因为A的资金比较紧张暂时不想用现金支付这笔货款,所以A就找到C银行,然后让C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A再将这个汇票交付给B充当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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