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依法成立三年以上,一年内未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
无境外(含港、澳、台)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能力;
保密制度完善;
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