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使用方面
一、用于为会员及职工开展活动方面。
1.严禁职工活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
2.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
3.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
4.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给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
6.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
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教练费、训练补助、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
8.严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
二、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1.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慰问职工、困难补助、帮扶救助等制度,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禁止按职务、级别定标准。对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决策,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2.使用中央和市级专项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资金,严格按照《关于专项帮扶资金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准确确定救助范围和帮扶对象,确保困难救助对象在市总帮扶库中,禁止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用于培训、会议、公务接待方面。
1.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表彰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2.严禁擅自提高会议费、培训费标准。
3.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议。
4.严禁借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5.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给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发放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7.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8.严禁公务接待超标准、超范围。
9.严禁报销与会议、培训、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10.严禁将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结余费用存在承办单位形成“小金库”。
11.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
四、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
1.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
2.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节日慰问品。
3.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日蛋糕、电影券等。
4.严禁在《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允许范围以外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现金补贴等。
五、工会经费其他使用方面。
1.严禁用工会经费列支工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的费用,确需给予其他单位资金支持的情况,应按“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决策,并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执行。
2.严禁行政挤占工会经费。不得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不得用工会经费发放应由行政承担的各项奖励;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行政办公场所有关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职代会(区域、行业职代会工作除外)、职工体检费、职工伙食费、职工食堂费用、职工丧葬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应由行政列支的费用。
3.严禁违反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疗休养相关规定和要求,擅自扩大疗休养人员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组织到文件规定以外的地点进行疗休养。
4.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5.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