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针对原告的侵权之诉被告往往提出各种类型的抗辩,常见的抗辩事由主要有:(1)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即被控侵权人主张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了其专利,但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2)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即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现有技术或设计,现有技术不应被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权利用尽抗辩,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出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后,就不能基于自己的专利权对该产品的买受人或后续的第三方适用或转售等行为加以控制;(4)先用权抗辩,即被控侵权人主张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5)临时过境抗辩,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6)其他抗辩事由,包括以科研及实验为目的抗辩、医药行政审批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