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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2022-02-07 10:06:01  28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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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的宣告无效

请求宣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请求宣告的时间为: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请求宣告无效的受理机关为:专利行政部门。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而不限于:(1)不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条件,比如非法定保护客体;(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公开不充分等。

宣告无效的后果为: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对无效宣告的救济方式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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