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超负荷用电,不同时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如电热水器、空调、电炒锅等不要同时使用,以防线路超负荷发生火灾。
二、不要将家用电器放在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或不利于散热的角落,应该将家用电器放置在通风的环境中。以免疏忽导致电器长时间工作造成温度过高而损坏。
三、不要频繁启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不要让电器设备长时间在大电流状态下工作,炎热的天气和长时间过热会损坏元件。
四、空调、电风扇等金属外壳的电器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接地安装。经常检查电器、电线、插头等部位,发现存在隐患,及时更换破损的电线、电器,防止火灾发生。
五、家中配置漏电开关和电路总闸,一旦使用家用电器超负荷,就会自动提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遇到雷雨天气,应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切断电源,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事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设置在建筑内的自动化程度相当高的火灾早期探测控制系统。火灾探测器是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件。它是火灾自动探测系统的传感部分,能产生并在现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设置在建筑内的自动化程度相当高的火灾早期探测控制系统。火灾探测器是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件。它是火灾自动探测系统的传感部分,能产生并在现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向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现场火灾状态信号的装置。因此可以形象地称火灾探测器为“消防哨兵”。它的工作状态好坏将直接影响整个防灾系统的运行。
目前,各大中建筑及公共场所多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以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方面,生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厂商众多,其产品实际质量参差不齐,突出现象是实际使用过程中误报率及故障率较高,售后维护服务不及时或不完善,使已安装的消防设备起不到火灾报警作用;另一方面,部分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消防意识淡薄,不重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用、使用与维护。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不仅为安装使用等部门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了一个正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该规范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火灾探测器的验收注意事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由具有对消防系统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系统性能检测,在取得检测数据报告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主管部门提请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报表,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二)系统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是火灾探测器的类型、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在进行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2)探测器应能输出火警信号,且报警控制器所显示的位置应与该探测器安装位置相一致;
(3)探测器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实际安装的探测器的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探测器周围0。5米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中心距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应小于0。5米;探测器中心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5米,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5米;探测器距离电风扇的净距离不小于1。5米,距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不小于0。3米;对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起联动作用的探测器器应安装在距离防火卷帘门、防火门1~2米的适当位置;探测器在宽度小于3米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应不超过10米,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不超过15米,探测器距离端墙的距离应不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及梁对探测器的影响应满足规范要求;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厘米的余量。
一、受检方应事先约定检测的内容、时间和面积,并签订《检测约定书》。
二、受检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如图纸、验收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隐蔽工程记录等。
三、检测方原则上不操作受检设施,必要时需在受检方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四、受检方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现场复测,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五、检测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