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可独立设置,也可以与保安监控室、综合控制室等合用,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1.仅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2.消防设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消防设计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建筑群或超高层,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消防设计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
消防设计的规格主要包括:
建筑,防火和设计, 2014的代码。对于地下和车库,的情况,设计应根据汽车Ku和车库防火法典执行。对于每种特定类型的建筑,都有特殊的防火法规,应该遵守和执行。例如,幼儿园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酒店规范等特殊规范也符合防火的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水池的设计要求:
(1)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2)容量超过1000m3时,(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设置。
(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
(4)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5)供消防车取水的水池,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
(6)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7)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在储罐区应有保证易燃、可燃液体不能流入消防池的设施。
(8)消防水池的储备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其水池应符合有关要求。
(9)消防水池设计应保证池内水经常流动,以防腐化变质。